上海砚之初影视文化工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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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:
冯云波
经营范围:
从事影视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转让,演出经纪,知识产权代理,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,会议及展览服务,摄影摄像服务,礼仪服务,市场营销策划,企业形象策划,公关活动策划,舞台艺术造型策划,设计、制作各类广告,电脑图文设计制作,动漫设计,平面设计,多媒体设计及制作,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(不得从事社会调查、社会调研、民意调查、民意测验),自有设备租赁。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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